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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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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交付清楚後始得退勤。
  2. 2.看守員警勤務,雖已逾交接時間而接班之員警未到前,不得擅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看守員警勤務交接的事項。根據第1款,看守員警在交接時必須逐一點交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和拘留所鑰匙等,並將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清楚交付後方能退勤。根據第2款,即使超過交接時間,接班的員警未到之前,看守員警也不能擅離。 針對以上解釋,我參考了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看守所勤務規程》。根據勤務規程,在交接時,看守員警必須確保所有事項及物品的交接清晰,包括被拘留人、財物等。他們必須互相確認,以確保責任的交接。此外,如果接班的員警未到,之前的員警必須等待,不能提前離開。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看守所勤務規程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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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