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看守員警勤務交接的事項。根據第1款,看守員警在交接時必須逐一點交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和拘留所鑰匙等,並將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清楚交付後方能退勤。根據第2款,即使超過交接時間,接班的員警未到之前,看守員警也不能擅離。 針對以上解釋,我參考了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看守所勤務規程》。根據勤務規程,在交接時,看守員警必須確保所有事項及物品的交接清晰,包括被拘留人、財物等。他們必須互相確認,以確保責任的交接。此外,如果接班的員警未到,之前的員警必須等待,不能提前離開。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看守所勤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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