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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交付清楚後始得退勤。
  2. 看守員警勤務,雖已逾交接時間而接班之員警未到前,不得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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