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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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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
  2. 2.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次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各級警察機關的相關人員,包括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都有責任進行拘留所勤務的督導檢查。這些人員需要確保拘留所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警政署,2010年12月31日修正 - 法律系研究計畫「拘留所日常管理及檢查制度之研究」報告書,法務部研究發展部,2016年12月15日 2. 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次為原則。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拘留所的勤務督導是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然後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取機動的方式來實施。在收容被拘留人的期間,每天的日勤、夜勤和深夜勤都必須至少有一人次的人員,這是原則。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警政署,2010年12月31日修正 - 拘留所日常勤務及監評制度規範說明,內政部警政署,2015年6月25日修正

  • 拘留名詞
  • 核定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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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