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各級警察機關的相關人員,包括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都有責任進行拘留所勤務的督導檢查。這些人員需要確保拘留所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警政署,2010年12月31日修正 - 法律系研究計畫「拘留所日常管理及檢查制度之研究」報告書,法務部研究發展部,2016年12月15日 2. 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次為原則。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拘留所的勤務督導是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然後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取機動的方式來實施。在收容被拘留人的期間,每天的日勤、夜勤和深夜勤都必須至少有一人次的人員,這是原則。 參考資料: -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警政署,2010年12月31日修正 - 拘留所日常勤務及監評制度規範說明,內政部警政署,2015年6月2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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