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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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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2. 2.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3. 3.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4. 4.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這個條文規定了以下幾點: 1. 被拘留人進入或離開拘留所時,必須憑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的入、出所通知單方可進行收容或釋放。 2. 如果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一同進入拘留所,可以准許。 3. 被拘留人進出拘留所的情況應該在被拘留人紀錄表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上記載,並且應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4. 入、出所通知單和被拘留人紀錄表應該編號並保存以便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報告給主管長官核閱。 以這個條文為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提到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

  • 拘留名詞
  • 收容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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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