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這個條文規定了以下幾點: 1. 被拘留人進入或離開拘留所時,必須憑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的入、出所通知單方可進行收容或釋放。 2. 如果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一同進入拘留所,可以准許。 3. 被拘留人進出拘留所的情況應該在被拘留人紀錄表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上記載,並且應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4. 入、出所通知單和被拘留人紀錄表應該編號並保存以便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報告給主管長官核閱。 以這個條文為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提到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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