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入、出所時送、提案人員應協助看守員警檢查被拘留人身體、保管、發還被拘留人財物及辦理其他入、出所手續。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被拘留人入、出所時,送、提案人員有責任協助看守員警檢查被拘留人的身體、保管、發還被拘留人的財物以及辦理其他入、出所的相關手續。根據我的理解,這意味著當被拘留人進入或離開拘留所時,送、提案人員應該配合看守員警做身體檢查,以確保被拘留人沒有攜帶禁止物品。同時,他們還要負責保管被拘留人的財物,並在需要時將其歸還給被拘留人。此外,他們還需要協助辦理其他入、出所的相關手續,可能包括辦理文件、登記等事項。然而,我並未找到與這個法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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