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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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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人入所應先對其身分及捺印指紋,並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女警行之。但不能由女警行之者,應由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2. 2.前項檢查發現其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異常情形者,除應詳細記錄其原因、狀況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外,並應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3. 3.第一項之檢查,於提訊、接見後返所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7 條的規定,針對被拘留人入所,必須先核對其身分並捺印指紋,同時應對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進行檢查。對於婦女的身體檢查應有女警執行,若由女警無法執行時,則應由其他適當的人陪同在場。如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拘留人的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異常情況,除了詳細記錄原因和狀況外,還應向該管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報告。此外,第一項的檢查在提訊或接見後返回拘留所時也要進行。 根據司法院刑事判決書資料庫中的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32號),於提訊後返回拘留所時,依照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檢查被拘留人的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以確保入所的被拘留人沒有攜帶任何禁止物品或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 拘留名詞
  • 名詞
  •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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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被拘留人入所應先核對其身分及捺印指紋,並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女警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