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不聽而有生命危險或顯然影響健康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7條,當被拘留人拒絕飲食,並經勸告不聽而有生命危險或顯然影響健康時,醫師可以施行強制營養。這條條款是為了保障被拘留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設立的。具體執行的方式是由醫師根據被拘留人的情況進行評估,如果發現被拘留人的拒食行為會對其生命安全或健康產生威脅,醫師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強制營養。這可以包括使用管道或其他方法進行營養補充以確保被拘留人的營養需求得到滿足。這條條款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情況下保障被拘留人的生活和健康權益,避免因拒食行為導致不可逆的傷害或危害。根據法律的規定,拒絕飲食可能導致嚴重的健康問題,因此在被拘留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進行強制營養以維護其身體健康。 參考資料: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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