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36條,被拘留人的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也就是說,警察機關需要為被拘留人提供食物費用。具體的支付金額以及預算的來源可能會因各地區的政策和預算規劃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