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非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否則應准予發受。被拘留人發受書信的檢查應該被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拘留場所的安全,同時也確保被拘留人的權益得到尊重。 參考資料:內政部矯正署,2016年2月25日修正,《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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