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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
  2.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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