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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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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
  2. 2.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非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否則應准予發受。被拘留人發受書信的檢查應該被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拘留場所的安全,同時也確保被拘留人的權益得到尊重。 參考資料:內政部矯正署,2016年2月25日修正,《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拘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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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