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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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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准後始得接見。
  2. 2.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了請求接見被拘留人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想要接見被拘留人的人應該提供身分證明並填寫申請書。接見申請需要獲得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的核准。接見的細節和內容應該被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 參考資料: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5條

  • 拘留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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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