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了請求接見被拘留人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想要接見被拘留人的人應該提供身分證明並填寫申請書。接見申請需要獲得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的核准。接見的細節和內容應該被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 參考資料: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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