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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准後始得接見。
  2. 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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