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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