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6 條,拘留所有權根據以下情形拒絕請求接見: 一、請求接見人的形跡可疑。 例:如果請求接見人的行為舉止或其他特徵令警方懷疑其意圖或動機不純,拘留所有權拒絕請求接見。 二、三人或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 例:如果有多人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拘留所有權拒絕這些請求。 三、被拘留人當天已經接見過兩次。 例:如果被拘留人當天已經接見過兩次,拘留所有權拒絕再次接見。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請求接見。 例:如果請求接見在拘留所的非辦公時間內提出,拘留所有權拒絕這個請求。 五、被拘留人已經被禁止接見。 例:如果被拘留人已經被禁止接見,拘留所有權拒絕請求接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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