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