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被拘留人可以接見親友或其他授權人,接見需在接見室進行且每次接見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且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則不受此時間限制。 實際範例: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在拘留所中的被拘留人有權與其親友或其他授權人進行接見,每次接見時間應在接見室進行,並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假如有特殊情況,例如被拘留人家屬來自遠方,需要多一點時間與其接觸,此時,應當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可以超過三十分鐘的接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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