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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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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 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接見被拘留人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給被拘留人。這意味著在接見被拘留人時,必須遵從禁止攜帶違禁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規定。 二、送給被拘留人的財物必須經過檢查、登記和許可後才能轉交。這表示在送給被拘留人財物時,必須經過相關程序的審查和許可。 三、除非是外國人,否則不能使用暗語、符號或外國語言。這意味著在接見被拘留人時,除非是外國人,否則不能使用暗語、符號或使用外國語言進行溝通。 四、在接見時間屆滿後,必須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的指導,並立即離開。這表示在接見被拘留人後,必須遵守監視或看守員警的指示,並在接見時間結束後立即離開。 參考資料: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8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5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3條之1

  • 拘留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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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送給被拘留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