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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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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接見中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勸告不聽者,得停止其接見。
  2. 2.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在接見被拘留人時的相關措施。根據條文,接見時應有派員在場監視,並可以摘錄其談話內容或進行錄音、錄影。如果接見中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應立即勸告該行為,如果勸告不聽,則可以停止接見。這些情況應詳細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意旨,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並保護被拘留人的相關權益。如果在接見時違反了上述規定,這些錄音、錄影或紀錄可能會被視為非法收集的證據,並且在審判中可能不具備證據能力。 因此,拘留所在接見被拘留人時應嚴格遵守這些規定,確保接見過程合法正當,並保護被拘留人的相關權益。如果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紀錄和處理。

  • 記錄名詞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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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接見中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勸告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