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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接見中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勸告不聽者,得停止其接見。
  2.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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