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在接見被拘留人時的相關措施。根據條文,接見時應有派員在場監視,並可以摘錄其談話內容或進行錄音、錄影。如果接見中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應立即勸告該行為,如果勸告不聽,則可以停止接見。這些情況應詳細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中。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意旨,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並保護被拘留人的相關權益。如果在接見時違反了上述規定,這些錄音、錄影或紀錄可能會被視為非法收集的證據,並且在審判中可能不具備證據能力。 因此,拘留所在接見被拘留人時應嚴格遵守這些規定,確保接見過程合法正當,並保護被拘留人的相關權益。如果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紀錄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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