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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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2.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 3.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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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有權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具體而言: 1. 第一項規定了三個期間: - 事故發生時,在事故現場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發生後七日內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 資料的閱覽應在警察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不得攜出或修改;警察機關可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3. 申請提供資料需要負擔相關費用的負擔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以上法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發生及後續期間內,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查閱或提供特定的事故相關資料。他們可以在事故現場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七天後可以查閱或提供現場圖和照片,而三十天後可以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資料的閱覽必須在警察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且不得攜出或修改,但可以請求複印或備份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時所需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發生後七日內可以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這個規定可以確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能夠及時取得有關事故現場的圖片證據,以便後續的事故分析和爭議解決。例如,假設有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在某個交叉路口,其中一方當事人希望獲得對方當事人在事故現場拍攝的照片作為證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當事人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七日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這些現場照片,以確認其相關的權益。
相關函釋 3 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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