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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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