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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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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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6條的規定,消防機關在得知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立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前往事故地點,對受傷人員進行急救處置,並儘快將其送到附近的醫院或診所救治。這意味著消防機關在接獲道路交通事故報案後,有責任迅速出動救護人員提供緊急救援,並盡快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範例資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條例》中第6條的規定,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接獲報案後,依照相關法規和程序,應立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前往事故地點,進行救護和救災工作。在此情境下,如果有人受傷,消防機關會派遣救護車前往現場,並將傷者儘速送至醫院接受治療。這樣的措施旨在保護受傷者的生命和健康,防止因延誤救護而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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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