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當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在通知日期時間內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這表示車輛所有人必須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親自到場,將案件相關事項進行說明,或提供駕駛人的相關資料。若車輛所有人未能依規定到場說明或提供資料,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為了更詳細了解這項法規的細節和相關範例,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肇事逃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