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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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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
  2. 2.醫院、診所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之傷病患,應登記送醫者及傷病患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的傷病患,應該儘快提供救治並不得拒絕。如果需要轉診,則應該先進行適當的急救處置。此外,醫院、診所在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的傷病患時,應該登記送醫者以及傷病患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和聯絡電話。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醫院或診所在接收他們時,應該立即提供急救處置並進行登記,以確保能夠提供適時的救治和聯繫。如果醫院或診所拒絕接收傷病患或未提供適當的救治,他們可能違反了此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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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 7 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