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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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
- 2.醫院、診所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之傷病患,應登記送醫者及傷病患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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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的傷病患,應該儘快提供救治並不得拒絕。如果需要轉診,則應該先進行適當的急救處置。此外,醫院、診所在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的傷病患時,應該登記送醫者以及傷病患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和聯絡電話。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醫院或診所在接收他們時,應該立即提供急救處置並進行登記,以確保能夠提供適時的救治和聯繫。如果醫院或診所拒絕接收傷病患或未提供適當的救治,他們可能違反了此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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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