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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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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
醫院、診所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之傷病患,應登記送醫者及傷病患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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