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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 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 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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