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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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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2. 2.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3. 3.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4. 4.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警察機關在得知道路交通事故後,應迅速進行以下處理: - 紀錄報案相關資訊,包括時間、報案人身分、事故地點、傷亡狀況、是否有採取救護措施和現場概況等。 - 派出員警前往事故地點,進行救護、支援和協調等必要聯絡。 - 盡快通報消防機關,以便護送傷患到就近醫院或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 在適當的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和警告通行車輛,並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安全。 - 適當管制現場道路,疏導人車通行,除參與救援的相關人員外,應限制民眾聚集圍觀;必要時,可以完全封鎖交通。 - 在需要變動現場時,應紀錄未變動前的人車物狀態,並進行攝影保存證據。 - 在完成勘察和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的地點遮蓋起來,並通知家屬並報請檢察官驗屍。 - 與現場相關人員一起清點受傷或死亡者的行李和財物,加以封存並通知家屬領回。 - 若事故車輛無需檢驗、鑑定或查證,則由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若駕駛人或所有人無法或不願意即時移置,且妨礙交通的,警察機關可以進行移置;至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的移置,可以通知營運機構負責處理。 2. 若警察機關在事故地點發現疑似身心障礙者,應立即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3. 若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的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和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4. 若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該案件的警察機關應立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相關單位,並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的協助。 根據這些規定,警察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必須迅速採取行動,確保現場的安全,救護傷患,並協調各方合作。他們也需要紀錄和保存證據,通知相關部門和當事人,並協助調查機構進行調查。此外,若遇到較嚴重的事故,還需要迅速上報相關主管機關,以進一步處理。

相關函釋 1

  • 記錄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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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 9 條規定:「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