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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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 2.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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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說明,本辦法所指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2. 根據參考法條,如果是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的警察官人員或中央警察大學的警察人員,如果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的情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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