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的條文,該條是關於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的第三條。依據該條文規定,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應發給慰問金: 1. 警察機關和學校所屬的警察人員。 例如,一位警察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出現受傷、失能、死亡等情況,根據條文規定他/她應該有資格獲得慰問金。 2.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例如,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的警察官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出現受傷、失能、死亡等情況,根據條文規定他/她應該有資格獲得慰問金。 3. 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例如,消防機關的警察官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出現受傷、失能、死亡等情況,根據條文規定他/她應該有資格獲得慰問金。 以上是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得出的答案。由於資料提供的內容是關於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並沒有提供到有關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的具體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 (參考資料: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法規文件或法律法規名稱。)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