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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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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2. 2.本辦法所稱意外,指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外來事故。
  3. 3.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失能、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4. 4.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差,指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辦公場所,指於辦公時間或指派工作之時間內,處理公務之場所。
  5. 5.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所定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款共有五項規定。以下將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 本項針對因公而導致警察人員受傷、失能或死亡的情況進行定義。 -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或是在公差遇到危險事件,或是在辦公場所內發生意外,這些情況都可以被視為因公而導致的受傷、失能或死亡。 2. 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外來事故。 - 本項針對意外進行了定義,意外指的是非由疾病引起的突發性外來事故。 -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遭遇交通事故或是墜落意外,這些事件都可以被視為意外。 3. 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失能、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 本項針對警察人員在非上班時間執行職務或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時所發生的事故進行了規定。 - 範例:例如警察人員在下班後幫助逮捕一名現行犯時發生意外,這種情況可以被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4.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差,指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辦公場所,指於辦公時間或指派工作之時間內,處理公務之場所。 - 本項針對公差和辦公場所進行了解釋和定義。 - 公差指的是機關學校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特定任務,並根據出發、完成任務以及回到辦公場所或住所的時程計算;辦公場所則指在辦公時間或指派工作時間內處理公務的地點。 5.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所定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 本項針對發放慰問金的對象進行了限定,即與受傷、失能或死亡的警察人員必須與第一項各款中所定義的因公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內政部警政署), 網址: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15714171840787.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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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