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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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問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三)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四)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未住院而須治療四次至六次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六)未住院而須治療三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七)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第一目至第四目情形之一者,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致有第五目或第六目情形者,依其基準加一倍發給。 二、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千萬元;致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百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千萬元。
- 2.前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發生時發給慰問金條件,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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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5條規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可以申請慰問金。根據條文的細節,慰問金的金額根據受傷的情況和失能程度而定。例如,嚴重受傷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的人可獲得20萬元,半失能者可獲得15萬元,全失能者可獲得300萬元。此外,如果受傷是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則慰問金的金額會有所增加,具體金額則有條文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2012年4月15日修改前已經發生且未核定發給的案件,則根據修改後的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慰問金名詞
- 之虞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核定名詞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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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