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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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慰問金的發給需考慮是否已經依照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相關給付或衍生的給付,如果已經發給,則需要抵充,只發給差額。已達到本辦法給與基準的人,不再發給慰問金。不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的安全金不在此限。 2. 在本辦法實施後,有關投保額外保險部分的問題,應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依照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6條 : 1. 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但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安全金者,不在此限: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 2. 本辦法施行後,有關投保額外保險部分,準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因執行公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或死亡,已經根據本辦法發給了慰問金,而該警察也同時獲得了其他與慰問金性質相同的給付,例如人身保險金,那麼根據這條規定,應該將其他的給付與慰問金進行抵充,只發給差額。另外,如果有關投保額外保險部分的情況,則需要按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慰問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抵充名詞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法規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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