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 2.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8條的規定,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但須治療並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若失能程度增加、死亡或殉職,則可以根據失能程度、死亡或殉職的發給基準來補足慰問金。而一百八十日的期限,如果公教人員保險已明確規定治療的最低期限,則應根據該規定來計算。不過,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例如,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在自住院治療出院後150天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則可以依照失能程度的發給基準來補足慰問金。另外,如果該警察人員在治療結束後180天內因公受傷而死亡或殉職,則可以根據相應的發給基準來給予慰問金。
- 慰問金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