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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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 2.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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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