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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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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2. 2.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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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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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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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