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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4.16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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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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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2.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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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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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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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讀:本署編撰教材,由員警自行研讀;各單位並得視地區特性、勤(業)務需要,自行編印補充教材。 二、集中實施:每季集中實施一次;每次一天,每天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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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訓練項目為基本射擊、應用射擊及戰鬥射擊,由本署律定訓練進度,各單位依測驗成績分組實施並管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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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技訓練項目為綜合逮捕術、跑步、柔道、跆拳道、綜合應用拳技或其他應勤技術訓練,並依任務特性編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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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2.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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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任)務特性策訂計畫,採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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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基礎訓練:由本署規劃集中訓練。 二、保持訓練:由各單位依本署訂定課目基準,定期實施。 三、定期複訓:由本署規劃,每年定期實施重點課目複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4.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