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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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任)務特性策訂計畫,採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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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任務訓練為警察常年訓練辦法中的一項規定,根據該條款,各單位在特定的時間內,根據勤務的特性制定訓練計畫,並以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訓練。特定任務訓練的目的是針對特定的任務需求,讓警察人員培養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巧,以提升其應對特定勤務的能力和效能。例如,警察單位可能會根據反恐防暴、重大刑案偵破、災害應變等不同的勤務特性,策劃相應的特定任務訓練計畫,進行相應的培訓和演練,以確保警察人員能在實際執行中能夠有效應對各種情況。這樣的訓練方式能夠提升警察的專業能力和工作效率,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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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