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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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訓練所需師資,由本署定期培(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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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15條規定,警察常年訓練所需的師資由相關機關或單位定期進行培訓。這意味著警察部門會定期組織培訓課程,提供給需要受訓的人員,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職業能力和知識。師資的培訓內容可能包括法律知識、警察專業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舉例來說,根據警察執行法律職責的特殊性,常年訓練可能包括模擬執行任務的實戰訓練、槍枝操作技能的研習等。這樣的訓練有助於提高警察的專業水平和應對各種情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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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