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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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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2. 2.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3條,警察常年訓練的權責區分如下: 1. 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的策劃、督導和考核事宜。 2.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的策劃、督導和考核事宜。 3.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的執行和測驗事宜。 這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全國警察訓練的整體規劃、監督和評核工作,而直轄市和縣(市)警察局則負責規劃、監督和評核相應的本地域內的警察訓練。分局則負責執行該地區的警察訓練和測驗工作。 例如,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制定全國性的警察訓練計劃和執行標準,並監督各直轄市和縣(市)警察局執行該計劃和標準。而直轄市和縣(市)警察局則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指示,規劃該地區的警察訓練計劃和執行標準,並監督分局的執行情況。分局則負責具體執行警察訓練和測驗的工作,確保訓練的有效性和質量。 這些分工的設置有助於確保警察訓練的統一性和標準化,提高警察的專業能力和執行能力,從而維護社會治安和保護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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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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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