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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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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4條,常年訓練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兩種,並具體列舉了各項訓練的目標。 一、一般訓練: 1. 個人訓練: 针对警员个人进行培训,目的是与学校的養成教育衔接,吸收新知识、新技术,陶冶品德修养,锻炼身体素质,充实各项执勤能力。 2. 组合訓練: 针对组合警力进行培训,目的是加强组合警力的执勤要领和技能。 3. 业务訓練: 针对各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目的是加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 幹部訓練: 针对中央警察大学、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毕业生以及分駐所上各级主官进行培训,目的是丰富工作经验、技能,并传授幹部領导之能力。 5. 其他訓練: 除了前四项以外的一般性培训。 二、專案訓練: 1. 特定任务訓練: 针对特定任务的特性和工作条件,设计课程进行教授,以加强特定任务的执勤能力。 2. 特殊任务警力訓練: 针对特殊任务警力,设计课程进行教授,以加强其对重大暴力、组织犯罪和其他特殊任务的打击能力。 3. 其他訓練: 除了前两项以外的專案性培训。 根據上述法規,常年訓練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兩種類型。一般訓練包括個人訓練、組合訓練、業務訓練、幹部訓練和其他訓練。而專案訓練則分為特定任務訓練、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和其他訓練。每種訓練類型的目標和內容都有所不同,以滿足警察人員在不同領域和工作條件下的需求。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實施細則》,一般訓練的具體內容可包括:身心健康測量、體能訓練、武器操演、公事證件辦理、應變反應速度、射擊訓練等。 以專案訓練為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專案執行標準》,特定任務訓練的內容可包括:重大案件偵辦技巧、臺灣地區恐怖事件應變流程、反恐怖救援技術、反擊暴力行動等。 這些內容都是經由警政署相關法規進行制定和執行,以確保警察在訓練中獲得高品質的教學和执勤技能的提升。

  • 組織犯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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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規定:「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