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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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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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是中華民國內政部制定的法規,旨在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根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2條,警察機關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這意味著警察機關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定期進行員警的常年訓練,以提升其對應社會變遷和執行警務所需的能力。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的舉例可以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警察機關通常會定期舉辦各種訓練活動,如射擊訓練、體能訓練、法律知識培訓等,以確保員警能夠熟悉操作各種武器、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並熟知相關法律法規,以提升執行警務時的能力和效率。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http://www.n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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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