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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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各校招生簡章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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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8條的規定,各校應在招生簡章內明確規定畢業學生的服務年限和教育費用賠償事項。 參考資料: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規則》,該規則包含了詳細的招生、就學和畢業相關事項。在第8條中,規定了各校應於招生簡章內明確規定畢業學生的服務年限和教育費用賠償事項。這表示招生簡章是確定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和教育費用賠償的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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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