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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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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2. 2.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3. 3.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2條,針對學生的獎勵種類有四項,分別是加分、嘉獎、記功以及記大功。具體說明如下: 1. 加分:學生每獲得五次加分,可以被視為一次嘉獎。 2. 嘉獎:學生每獲得三次嘉獎,可以被記為一次記功。 3. 記功:學生每獲得三次記功,可以被記為一次記大功。 4. 記大功:學生獲得的最高獎勵。 此外,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除了上述四項獎勵之外,如果學生有特殊的事蹟足以表揚,並經校長核定,還可以發給獎狀或獎品。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https://www.npa.gov.tw/DOCMAN/20%E5%B9%B4/396940000G.pdf)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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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 條規定:「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