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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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 2.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 3.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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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2條,針對學生的獎勵種類有四項,分別是加分、嘉獎、記功以及記大功。具體說明如下: 1. 加分:學生每獲得五次加分,可以被視為一次嘉獎。 2. 嘉獎:學生每獲得三次嘉獎,可以被記為一次記功。 3. 記功:學生每獲得三次記功,可以被記為一次記大功。 4. 記大功:學生獲得的最高獎勵。 此外,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除了上述四項獎勵之外,如果學生有特殊的事蹟足以表揚,並經校長核定,還可以發給獎狀或獎品。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https://www.npa.gov.tw/DOCMAN/20%E5%B9%B4/396940000G.pdf)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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