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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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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學或退訓。 七、開除學籍。
  2. 2.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累計大過三次者,學生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退訓。
  3. 3.受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再受懲處,如與懲處前之獎勵互相抵銷後,有申誡以上懲處,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4. 4.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懲處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3條,學(員)生的懲處種類如下: 1. 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2. 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3. 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4. 記大過。 5. 留校察看。 6. 勒令退學或退訓。 7. 開除學籍。 根據該規則第2條,如果在校期間累計大過三次後,學生將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則將被退訓。 根據該規則第3條,如果一名學(員)生在受到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後再次受到懲處,且在懲處前的獎勵已互相抵銷,則將受到勒令退學的懲處;如果情節嚴重,則將被開除學籍。 根據該規則第4條,可以根據情況酌加(或減少)一次或兩次上述各懲處的額度。 範例: 假設一名學生在同一學期中,先受到一次申誡(作為記過一次),然後再受到三次記過(作為記一大過),根據第3條,該學生將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另外,如果一名學員已經受過兩次申誡(作為記過一次),然後再受到一次記過(作為記一大過),根據第4條,可以酌加一次懲處額度,使其受到記大過的懲處。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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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3 條規定:「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