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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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3條,學(員)生的懲處種類如下: 1. 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2. 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3. 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4. 記大過。 5. 留校察看。 6. 勒令退學或退訓。 7. 開除學籍。 根據該規則第2條,如果在校期間累計大過三次後,學生將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則將被退訓。 根據該規則第3條,如果一名學(員)生在受到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後再次受到懲處,且在懲處前的獎勵已互相抵銷,則將受到勒令退學的懲處;如果情節嚴重,則將被開除學籍。 根據該規則第4條,可以根據情況酌加(或減少)一次或兩次上述各懲處的額度。 範例: 假設一名學生在同一學期中,先受到一次申誡(作為記過一次),然後再受到三次記過(作為記一大過),根據第3條,該學生將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另外,如果一名學員已經受過兩次申誡(作為記過一次),然後再受到一次記過(作為記一大過),根據第4條,可以酌加一次懲處額度,使其受到記大過的懲處。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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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