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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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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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4條,獎懲時可以審酌以下情節來加重或減輕處分的程度: 一、行為之動機:考慮行為人進行該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考慮行為人進行該行為的目的和意圖。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考慮行為人在進行該行為時所受到的刺激或影響。 四、行為之手段:考慮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方法。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考慮行為人在平時的表現和表徵,包括能力、品德和紀律等方面。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考慮行為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如同事、上下級、朋友等。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考慮行為所引發的危險程度和損害程度。 八、行為後之態度:考慮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後態度是否有悔過或改正的表現。 以上是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4條的規定所進行的解釋。這些情節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審酌,以決定獎懲的程度。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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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