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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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5 條,如果學(員)生在遭遇不可抗力或因過失而違反了該規則對其規定的行為,或者在該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請求處罰或提供改正的證據,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例如,如果一個學生因為突發事件或疾病而無法按時完成作業,或者他自己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主動向學校請求處罰,並提供相關的悔改證據,校方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對該學生的懲罰。
- 不可抗力名詞
- 免除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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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