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6條,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的操行成績會依獎懲情況進行計算和登記。該條列舉了學生可以獲得的加分和減分,以及相對應的分數。其中,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留校察看則扣至六十分。每學期的操行成績計算以80分為起點,六十分為及格分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學期結束時嘉獎了一次,記功了兩次,記一大功了一次,申誡了三次,記過了一次,記一大過了一次,則計算操行成績時,該學生的加分總合為1 + 3 x 2 + 9 = 16分;減分總合為1 + 3 x 1 + 9 = 13分。若該學生在其他方面沒有加分或減分的情況下,最終的操行成績為80 + 16 - 13 = 83分。 這個解釋是基於法規中的條文,並根據該條文中所規定的加分和減分方式進行計算。
- 同一事件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