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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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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依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計算操行成績並登記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分一次加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 二、減分一次扣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留校察看扣至六十分。
  2. 2.每學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八十分起算,六十分為及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6條,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的操行成績會依獎懲情況進行計算和登記。該條列舉了學生可以獲得的加分和減分,以及相對應的分數。其中,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留校察看則扣至六十分。每學期的操行成績計算以80分為起點,六十分為及格分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學期結束時嘉獎了一次,記功了兩次,記一大功了一次,申誡了三次,記過了一次,記一大過了一次,則計算操行成績時,該學生的加分總合為1 + 3 x 2 + 9 = 16分;減分總合為1 + 3 x 1 + 9 = 13分。若該學生在其他方面沒有加分或減分的情況下,最終的操行成績為80 + 16 - 13 = 83分。 這個解釋是基於法規中的條文,並根據該條文中所規定的加分和減分方式進行計算。

  • 同一事件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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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6 條規定:「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依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計算操行成績並登記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分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