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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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及留校察看外,得相互抵銷。但不得塗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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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7條,學(員)生的獎懲可以彼此抵銷,但不能塗銷紀錄。這表示當學(員)生同時獲得獎與懲罰時,這些獎與懲可以相互抵銷,但其獎懲紀錄將仍會保留。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在某科目上表現出色而獲得獎勵,同時在另一科目上違反考試規則而受到懲罰,這兩者可以彼此抵銷,但是學生的獎懲紀錄仍然會保存著。這樣的制度可以讓學校對學(員)生的表現有全面的評估,同時也能保留相關的獎懲紀錄。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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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