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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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總隊對學(員)生之獎懲,由所屬中隊依行政程序陳報學生總隊核簽後,移送訓導處辦理;學生總隊以外單位,以書面通報學生總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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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8 條規定,學生總隊對學(員)生之獎懲,由所屬中隊依行政程序陳報學生總隊核簽後,移送訓導處辦理;學生總隊以外單位,以書面通報學生總隊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學生總隊對學員生的獎懲事項進行管理,並由所屬中隊提出陳報,經學生總隊核簽後,將該案件移送訓導處進行處理。如果是來自學生總隊以外的單位,則需以書面方式通報學生總隊,由學生總隊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一名學員在校內犯規,校內的中隊會依照行政程序將該案件陳報給學生總隊,經核簽後,移送給訓導處進行處理。另外,如果有外部單位發生獎懲事項,則該單位需以書面方式通報學生總隊,由學生總隊進行相應的處理程序。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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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