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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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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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照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駐外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之規定,即是指在該時間之後退職的駐外駐衛警察人員可以按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來領取退職補償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退職的駐外駐衛警察人員能夠獲得與公教人員相似的退休金待遇。
-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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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