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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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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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精神及法規中的相關条文,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9條规定了機關(構)學校在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按照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的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如果請領人委託他人代領,則機關(構)學校應通知委託人領取。另外,在發給補償金後,機關(構)學校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銷。 參考資料: -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平台,https://law.moi.gov.tw/LawClass/ChapClass.aspx?Chap=5B7745037044220181212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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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