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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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0條,若請領補償金的人沒有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收到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在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如果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則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參考資料: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0條
- 攜帶名詞
- 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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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