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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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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
  2. 2.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0條,若請領補償金的人沒有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收到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在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如果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則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參考資料: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0條

  • 攜帶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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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