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1條規定,請領補償金的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就會消滅。已經登記請領的人,補償金自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也會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請領的,則從該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間開始計算。 這項規定可以參考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1條,該條內容明確規定了請領補償金的時效,如果超過五年不行使該權利,就會消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維護請領權的合理性和避免請領權被濫用。例如,如果有一位駐衛警察在退職後並沒有立即請領補償金,而是超過五年後才提出請求,根據這項規定,他的請求將會被視為過期,無法獲得補償金。 參考資料: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3)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