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駐衛警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將喪失領受補償金的權利: 一、被褫奪公權終身。 二、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之後,因犯內亂罪、外患罪被判刑確定,或者正在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這些規定意味著,如果駐衛警察人員被判處終身褫奪公權、犯有內亂罪或外患罪被判刑確定,或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他們將無法獲得退職補償金。這些情形都被視為喪失領受補償金的合法權利。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的規定,人民在戒嚴時期因內亂罪、外患罪喪失或被撤銷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公職人員任用資格的情形下,無法獲得補償金。這些規定與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2條所述情形類似,都是出於公共利益對於特定行為的懲罰。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