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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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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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3條規定,補償金是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果已經進行併籍,則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補償金發給辦法以及相關的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相關法規。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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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