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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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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的薪級待遇和主管職務加給可以按照他們所駐在的單位職員的待遇來支給。但是,他們不可以領取警勤加給。根據這個條文,駐衛警察的待遇可以根據所在單位的職員待遇來支付,但不包括警勤加給。例如,如果駐衛警察所在的單位的職員有特殊津貼或補貼,駐衛警察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然而,警勤加給是不包括在其中的,所以駐衛警察不可以領取這項待遇。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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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