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5.10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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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 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時,須服裝整齊,配備齊全。
- 前項服式、配備,由內政部定之。
駐衛警察隊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設小隊,置小隊長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隊,置隊長一人;三十人以上並得置副隊長一人。
-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
-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 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
- 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
- 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 前條第二款第二目退職人員,其心神喪失或失能,係因公所致者,按其一次退職金總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因戰爭波及以致死亡。
- 第一項遺族領受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慰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慰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 駐衛警察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三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
- 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
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
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駐衛警察之設置申請書,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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