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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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
- 2.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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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駐衛警察的遴選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各駐在單位按照第8條的規定遴選適當人員,經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由駐在單位自費僱用;二是在必要時,可以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進行招考。此外,駐衛警察也應該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訓練要點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制定。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於1993年12月31日公告實施,至今尚未修訂。 參考資料: 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警政署94年1月1日公布。 2.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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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