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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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隊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設小隊,置小隊長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隊,置隊長一人;三十人以上並得置副隊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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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當駐衛警察人員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時,應設置小隊或隊,並指派相應的小隊長、隊長或副隊長。具體設置方式如下: - 駐衛警察人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時,設置小隊,並指派一位小隊長。 - 駐衛警察人員在二十人以上時,應設置隊,並指派一位隊長。 - 駐衛警察人員在三十人以上時,有權設置副隊長一人。 例如,某機關有十五名駐衛警察,根據該法規,該機關應設置一個小隊,並由一位小隊長負責領導該小隊。再例如,某學校有二十五名駐衛警察,則應設置一個隊,並指派一位隊長負責管理該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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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